3月 18, 2008

談酒未加警語 部落客未必挨罰

‧聯合新聞網 2008/03/18

網站、部落格張貼酒類商品圖片或討論文章,未加註警語,未必會受罰。財政部國庫署昨(17)日明確表示,張貼酒類商品圖片或介紹文章,只要不是做為銷售用,或宣傳對象不特定者,純屬網友間的資訊交流,都不在處罰之列。
網站、部落格張貼酒類商品圖片或討論文章,未加註警語,未必會受罰。

財政部國庫署昨(17)日明確表示,張貼酒類商品圖片或介紹文章,只要不是做為銷售用,或宣傳對象不特定者,純屬網友間的資訊交流,都不在處罰之列。

財政部日前發函包括奇摩等各大網站,要求提醒部落格版主,若有販售或具廣告性質的酒品介紹,必須加註警語,否則容易觸法受罰。財政部的發函作法,卻引來部落格僅屬討論酒品文章亦有可能開罰的傳聞,造成網友不滿。

菸酒管理法規定,酒品廣告或促銷,應明顯標示「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」或其他警語。財政部昨天強調,如果刊登內容不具廣告性質,目的也非促銷酒類時,法律並未強制須加註警語,當然也不會被罰。

財政部國庫署是在「財政部民意信箱」接獲有關「檢舉網站部落格張貼酒類圖片,且未加註警語標語」案件後,派員查證網頁資料。其中,經釐清屬於網友間信息資訊分享,並非以推廣促銷酒品為目的者,均判定不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未罰,國庫署已直接回復檢舉人結果並結案。

即使發現確有涉嫌違反酒類廣告、促銷規定或網站販售酒品者,財政部也先函請網站業者提供相關資料,轉請地方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,要求涉案人提出陳述書後,再予處理,查證作業極為嚴謹。

財政部強調,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37條規定,販賣酒品不得以自動販賣機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。酒品廣告或促銷,應明顯標示「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」或其他警語。網站業者應提醒所屬會員遵守菸酒管理法規定,財政部亦會加強菸酒法令宣導。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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