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 04, 2007

廣告不實 最少罰8萬元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李娟萍/台北報導】 2007.06.04


不實廣告案件迭增,高達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案件的五成以上。公平會決定提高罰鍰,從原來的5萬元起跳,提高至8萬元,並且主動監控、側錄電視及網路不實廣告,期能減少不實廣告案件數量。

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先後在台北、台中兩地,針對廣告代理業、建商等,舉辦公平法有關不實廣告規範的說明會。近來因房地產景氣起飛,公平會受理的不動產廣告不實案件,也有迅速增加的趨勢。

公平會處長吳翠鳳指出,公平會成立至今已15年,其中,廣告不實案件占公平會處理案件的最大宗。從民國81年到今年4月止,公平會處分的不實廣告案件,共計1,136件,占了公平會所有處分案的50%以上,罰鍰金額高達1億7,477萬元。

公平會對於廣告不實案件,大部分是處以5萬到25萬元罰鍰,目前處分案的最高罰鍰紀錄是615萬元,是一建案廣告不實案件。吳翠鳳表示,由於廣告不實,影響消費者權益,公平會對惡質不實廣告,已有提高罰鍰的趨勢。

吳翠鳳表示,國內不實廣告案件愈來愈多,公平會自94年2月1日以後受理的不實廣告案件,已至少加重二分之一罰鍰,從原來的5萬元起跳,提高至8萬元起跳,並且主動查處電視媒體及網路不實廣告,整合新聞局、NCC等行政機關資源,合作側錄不實廣告。

國內的廣告代理業因接受廣告主的一定報酬,替廣告主作商品宣傳,雖然與商品銷售量沒有直接相關,但如果廣告代理業明知或可得知商品廣告不實,仍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(民事責任)。

吳翠鳳強調,「誇大廣告」不一定等於是「不實廣告」,例如吃麵很辣,人像火一起燒起來,一般人也知道不是真的,就不會廣告不實;又如喝了清涼飲料,變成冰人,也不可能是真的,消費者也不致產生誤認。

吳翠鳳指出,在廣告用語上,「第一」、「冠軍」、「最多」屬客觀用語,業者使用時,須注意是否有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,否則就可能涉及廣告不實。

公平法規範的廣告,所呈現的方式,包括商品標示、廣告(平面或立體、網路)、傳單、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、市招、說明會、現場廣播等。

【2007/06/04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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